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这一现象背后,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有我国经济体制本身的问题外既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又有政府的因素,也和消费者维权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有关。本文主要从政府、企业和社会监管不力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企业短期行为。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转轨期,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政府,政府的政策影响着企业对未来的预期。政府政策越不确定,企业就越追求短期利益。在当前阶段,一些政策的制订是为了短期的需要,而不是出于长远的战略的考虑。政府这种短期行为,使得企业对发展前景缺乏长期的、稳定的预期,自然就会去追求短期的、眼前的利益,抱着能赚就赚的心态去经营企业。这样一来,企业的诚信就不可能高,也就缺乏社会责任建设。其次,政府监管不够。虽然我国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制定一部分相关的经济法律,如《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用以规范企业行为,但是,地方政府过于追求GDP,只注重于民营企业的利润和税收,而对民营企业的守法行为监督力度不够。地方政府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出发,明明知道某些民营企业排污不达标,产品不合格,但为了累积数字业绩,保住当地税收,便对这些责任外化现象视而不见,从而助长了一些民营企业逃避社会责任。这种迁就形成对违法者的纵容和对守法者的不公,就不能对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应有的激励。此外,部分地方政府片面理解“服务型政府”的含义,在放宽管理的同时,没有加强监管。再次,政府的推动力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成立正式的社会责任组织,没有颁布国际上承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不得不接受跨国公司要求的有关于社会责任标准审核。面对社会责任审核,我国企业不得不交纳昂贵的审核费用,而且不同跨国公司的审核范围和标准不一样,还要经受多轮的企业社会责任审核。企业关注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社会属性和全球化背景下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要求,除了经营者自身的道德良知和长远眼光外,还需要政府的积极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