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C劳工标准--人道的待遇(五)
条款内容:
不得残暴的和不人道的对待员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性虐待、体罚、精神或身体压迫或口头辱骂;也不得威胁进行任何此类行为。
条款解释:
供应方行为准则禁止供应方有以下行为:
● 对雇员采取威胁方式;
● 向雇员提出侮辱性条件;
● 进行骚扰或人身诽谤惩罚。
评估建议:
● 确定没有任何罚金情况出现;
● 同工人们进行交谈以了解管理层使用惩罚的实例;
● 审核雇员向管理层提出虐待问题要求关注并解决的程序;
● 同管理层进行交谈并评估他们对惩罚、迫害和虐待的看法;
● 与当地组织(包括妇女团体)协商以调查工人所受不当对待;
● 询问各经理和监督员是否接受了任何关于适当惩罚的培训或教育;
● 审核人事档案中的任何惩罚行为的记录。根据违反情况,确定惩罚是否适当。
良好管理范例:
● 所有惩罚行为都被清楚地记载下来;
● 有用于禁止迫害和虐待的书面政策和惯例;
● 管理层与员工沟通关于尊重及尊严的书面政策;
● 供应商制订了管理层和监督员的培训计划,该计划详细描述了关于虐待和迫害的政策和惩罚行为;
● 供应方已建立一个通信系统或建议箱,工人们可以提出关心的问题(包括受到他们的监督员或同事的对待)。
可能违反情况:
● 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 威胁伤害雇员的身体健康;
● 被雇员理解为骚扰或侮辱的言语;
● 缺乏员工和管理层之间的反馈系统;
● 人身虐待或性虐待或性骚扰的证据;
● 蓄意骚扰、损害或伤害的身体接触;
● 将工资扣除或罚金作为惩罚的证据;
● 缺乏成文的严禁身体或性的虐待或折磨的政策;
● 会导致取消提供给其他工人的基本物质条件作为惩罚;
● 因以下方面进行迫害:种族、宗教、年龄、国籍、社会或民族背景、性倾向、性别取向或表达、政治背景或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