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员工代表
6.1)员工应当有能力就所关注的事项与管理层交涉,无须担心受到报复性的惩罚。交涉的途径包括通过工会、不同功能的员工委员会(例如员工申诉委员会、员工安全事务委员会等等)、员工推选的代表或定期例会。
6.2) 应当有出于自愿而由员工自由推选处理的劳方代表就有关事项同管理层沟通。有关代表所代表的,应当是包括工人在内的全厂员工。
6.3) 受核工厂应当指派管理层代表就有关事项同有关代表面对面沟通。代表管理层的,应当是管理层人员或被认定等同管理层的主管人。
6.4) 应当安排管理层代表和员工代表定期开会,起码每季开会一次。会议记录应当存档。
6.5) 员工代表应当认识《国际玩具业协会行为守则》和有关的支持文件。要做到这一点,可以由工厂本身为符合国际玩具业协会守则要求而自行发布的政策和/或程序,因为工厂这些政策和/或程序会被视为等同《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的文件。
6.6) 如果员工就关于《国际玩具业协会商业行为守则》的问题要求管理层关注,管理层应当审议这些问题。例如建立员工申诉程序,或者建立员工提议的制度等等,都是管理层在这方面可以做得到的事情。管理层是否就这样的事情采取适当行动,应当求证于客观证据。
6.7) 员工代表应当与其他员工得到平等的待遇。评估待遇平等与否时,有关的工作可以包括查阅雇用记录上的资料(例如处罚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罚款、所分派工作的类型),以及同员工面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