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厂规与厂纪
5.1) 受核工厂应当查阅所在国家/地区关于纪律常规的当地法律。尤其在防止有人作出精神虐待和身体虐待行为等方面,受核工厂必须有一套有关的程序文件。该程序至低限度应当处理罚款、正式警告程序、终止合同的依据、关于不可接受的行为的指引、对不可接受的行为采取的适当纪律行动,以及包括调查方式和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在内的投诉程序。
5.2) 断定是否就纪律程序同全体员工沟通,是否所有员工已对程序大致上了解。可以接受的沟通发放包括在员工受雇之前和/或之初向工人口头介绍,以及例如在布告板上和图书室里书面展示,或写入员工手册,供员工随时查阅。
5.3)不应使用体罚和武力威迫。任何口头上的伤害或有可见痕迹的伤害,都应当通过翻查纪录或用其他客观证据加以确证/调查。
5.4) 工厂不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负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观察管方与下属之间和工友与工友之间相处的情况。
5.5) 采取纪律措施,必须按照正常的管理规程。不应使用保安人员向工人采取纪律措施。查阅保安人员合同,以了解规程赋予他们的职责。同保安人员面谈他们的职责。断定谁人负责执行纪律,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
5.6) 纪律罚款必须是法律上容许的,并无违背工厂的政策,而且是合理的。如果受核工厂曾经使用罚款作为处分,审核员应当记录罚款金额和有关的犯规事项。罚款金额如果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应当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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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厂规与厂纪
5.1) 受核工厂应当查阅所在国家/地区关于纪律常规的当地法律。尤其在防止有人作出精神虐待和身体虐待行为等方面,受核工厂必须有一套有关的程序文件。该程序至低限度应当处理罚款、正式警告程序、终止合同的依据、关于不可接受的行为的指引、对不可接受的行为采取的适当纪律行动,以及包括调查方式和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在内的投诉程序。
5.2) 断定是否就纪律程序同全体员工沟通,是否所有员工已对程序大致上了解。可以接受的沟通发放包括在员工受雇之前和/或之初向工人口头介绍,以及例如在布告板上和图书室里书面展示,或写入员工手册,供员工随时查阅。
5.3)不应使用体罚和武力威迫。任何口头上的伤害或有可见痕迹的伤害,都应当通过翻查纪录或用其他客观证据加以确证/调查。
5.4) 工厂不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负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观察管方与下属之间和工友与工友之间相处的情况。
5.5) 采取纪律措施,必须按照正常的管理规程。不应使用保安人员向工人采取纪律措施。查阅保安人员合同,以了解规程赋予他们的职责。同保安人员面谈他们的职责。断定谁人负责执行纪律,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
5.6) 纪律罚款必须是法律上容许的,并无违背工厂的政策,而且是合理的。如果受核工厂曾经使用罚款作为处分,审核员应当记录罚款金额和有关的犯规事项。罚款金额如果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应当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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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厂规与厂纪
5.1) 受核工厂应当查阅所在国家/地区关于纪律常规的当地法律。尤其在防止有人作出精神虐待和身体虐待行为等方面,受核工厂必须有一套有关的程序文件。该程序至低限度应当处理罚款、正式警告程序、终止合同的依据、关于不可接受的行为的指引、对不可接受的行为采取的适当纪律行动,以及包括调查方式和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行动在内的投诉程序。
5.2) 断定是否就纪律程序同全体员工沟通,是否所有员工已对程序大致上了解。可以接受的沟通发放包括在员工受雇之前和/或之初向工人口头介绍,以及例如在布告板上和图书室里书面展示,或写入员工手册,供员工随时查阅。
5.3)不应使用体罚和武力威迫。任何口头上的伤害或有可见痕迹的伤害,都应当通过翻查纪录或用其他客观证据加以确证/调查。
5.4) 工厂不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恫吓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负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观察管方与下属之间和工友与工友之间相处的情况。
5.5) 采取纪律措施,必须按照正常的管理规程。不应使用保安人员向工人采取纪律措施。查阅保安人员合同,以了解规程赋予他们的职责。同保安人员面谈他们的职责。断定谁人负责执行纪律,了解他们的责任范围。
5.6) 纪律罚款必须是法律上容许的,并无违背工厂的政策,而且是合理的。如果受核工厂曾经使用罚款作为处分,审核员应当记录罚款金额和有关的犯规事项。罚款金额如果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应当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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