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鳄鱼”斗赢广州“金鳄”
“鳄鱼”是法国拉科斯特公司旗下的著名品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将“鳄鱼”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但是,拉科斯特公司发现年年高公司在包括北京城乡公司等多家商场设置联营柜台,销售由泰鳄公司生产的侵犯“鳄鱼”商标权的商品。于是,拉科斯特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广州泰鳄服饰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41103、13185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被告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41103、13185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被告广州泰鳄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被告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判处被告广州泰鳄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年年高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中国工商时报》上分别或共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因侵犯商标对薄公堂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诉称:拉科斯特公司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其于1933年4月27日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迄今为止,“鳄鱼”商标已在192个国家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1980年10月30日,在中国取得“鳄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目前,拉科斯特公司已在不同商品中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共计12个。2005年4月初,拉科斯特公司发现年年高公司在包括北京城乡公司等多家商场设置联营柜台,销售由泰鳄公司生产的侵犯“鳄鱼”商标权的商品。拉科斯特公司认为泰鳄公司、年年高公司和城乡公司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行为不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破坏了拉科斯特公司商业信誉,淡化并损害了“鳄鱼”品牌形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中国工商时报》登报消除侵权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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