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香港联交所正式刊发《环境、社会及管制报告指引咨询总结》,总结文件公布了新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以及指引相关的《上市规则》条文的修订内容。
新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ESG指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对比现行版本,新版ESG指引做出的修订主要围绕4个层面,总结如下:
1. ESG报告刊发时间变更
“发行人应尽可能在接近财政年度结束的时间,而不迟于该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五个月内,刊发此等资料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
2. 新增强制披露规定
(1)载有董事会对ESG事宜的考量的董事会声明
由董事会发出的声明,当中载有下列内容:
披露董事会对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的监管;
董事会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管理方针及策略,包括评估、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事宜(包括对发行人业务的风险)的过程;
董事会如何按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目标检讨进度,并解释它们如何与发行人业务有关联。
(2)汇报原则“重要性”、“量化”和“一致性”如何被应用
※ 重要性:
1) 识别重要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的过程及选择这些因素的准则;
2) 如发行人已进行持份者参与,已识别的重要持份者的描述及发行人持份者参与的过程及结果。
※ 量化:
有关汇报排放量/能源耗用(如适用)所用的标准、方法、假设及/或计算工具的资料,以及所使用的转换因素的来源应予披露。
※ 一致性:
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披露统计方法或关键绩效指标的变更(如有)或任何其他影响有意义比较的相关因素。
(3) 解释ESG报告的汇报范围
“解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汇报范围,及描述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过程。若汇报范围有所改变,发行人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
3.“不遵守就解释”条文修订
(1)环境范畴
① 新增“气候变化”主题
披露:识别及应对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的政策。
KPI A4.1 描述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及应对行动。
② 修订4项KPI指标:要求披露预拟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KPI A1.5:描述所订立的排放量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KPI A1.6:描述处理有害及无害废弃物的方法,及描述所订立的减废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KPI A2.3:描述所订立的能源使用效益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步骤。
KPI A2.4:描述求取适用水源上可有任何问题,以及所订立的用水效益目标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步骤。
(2)社会范畴
①“供应链管理”层面新增2项KPI指标
KPI B5.3:描述有关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KPI B5.4:描述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②“反贪污”层面新增1项KPI指标
KPI B7.3:描述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污培训。
(3) 所有KPI指标的披露责任提升:须“不遵守就解释”
4. 鼓励独立验证
“发行人可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的环境、社会及管治资料的可信性。若取得独立验证,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清楚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及所采用的过程。”
新指引的落定,对港股上市企业自上而下地提升ESG意识、加强ESG管理以及落实ESG信息披露工作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内地企业的ESG信息披露现状亦有重要借鉴意义。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2019年12月20日,清华大学金融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骏在2019年中国数字金融峰会上表示,到2020年中国所有上市公司将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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