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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湘川黔滇五省共同发布《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2019-01-01 15:26:42 来源: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 【 】 浏览:1132次 评论:0

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和谐型矿山,根据《公司法》、《矿产资源法》等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磷矿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磷矿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合作伙伴, 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的磷矿企业(下称“磷矿企业”)。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境内其他矿山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磷矿企业应积极履行依法诚信经营、保障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参与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不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五条  磷矿企业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磷矿企业应建立磷矿资源整装开发理念,在矿区矿产资源赋存情况查明后,建设与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切实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浪费资源现象。

  第七条  磷矿企业应严格执行采矿技术管理规范,提高开采技术水平,主动发展选矿企业;积极采取最经济、最环保、最节约的方式加强对中低品位磷矿石的采选,自觉提高磷矿资源“三率”指标,逐步实现全层开采,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建立矿山生产台账,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真履行季报、年报制度,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磷矿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风险控制,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

  第九条  磷矿企业开采行为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把保护和治理地质灾害经费列入生产成本,主动投入资金进行环境综合治理,使矿山地质灾害及时得到治理,并给受灾群众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磷矿加工企业应积极推进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采用低碳环保、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占用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根据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和体系,指派专人负责企业环境保护政策和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第十一条  磷矿企业应大力发展矿区经济,探索矿区集体经济入股矿产资源开发的机制。

  第十二条  磷矿企业应按照以工补农的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切实兼顾解决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优先安排培训合格的矿区农民群众就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文化、科学、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十三条  磷矿企业应主动接受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企业的评论,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企业与社区的关系。

  第十四条  建立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公开发布制度。磷矿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合作伙伴, 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方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本制度存在的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有权对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由鄂湘川黔滇国土资源厅联合协商制定,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Tags: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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